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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nar Title聯合國人權條約與日本國憲法--臺灣的立憲主義與聯合國人權條約
Year110
Semester1
Meeting Start Date2021-12-17
Seminar Name聯合國人權條約與日本國憲法--臺灣的立憲主義與聯合國人權條約
Seminar Name Other
All Author胡慶山
The Unit Of The Conference
Publisher
Meeting Name第三屆「後疫情時代下日本與全球政經變遷及影響」國際學術研討會
Meeting Place新北市,台灣
Summary前言 壹、 壹、日本國憲法的制定 貳、日本國憲法的前文與第98條第2項 參、砂川事件判決的影響 肆、聯合國人權條約牴觸日本國憲法? 伍、聯合國人權條約在日本國憲法的國內效力 陸、日本法院判例對聯合國人權條約的因應方式 柒、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對日本國政府報告書的審查 捌、明確承認必須將聯合國人權條約規定本身作為解釋對象的判例 玖、作為對人權保障開放體系的日本國憲法 拾、日本上告最高法院理由的限制與國內救濟原則 拾壹、對條約機構的「一般性意見」「最終意見」「見解」等加以尊重 拾貳、關於國際法的遵守與國際基準的參照的日本國內法官的實踐 代結語;台灣的立憲主義與聯合國人權條約間的關係 前言 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慘禍而受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極其鮮明地提出國際協調主義,此項主義乃是將各國國家主權的意志視為是至上的過去國際關係架構,從根本重新進行評價的立場。 在聯合國人權條約與日本國憲法之間的關係上,首先在國際上,國際法的條約優先與包含日本國憲法在內的國內法,此點已無爭議,乃因以國內法規定為理由,不允許不遵守條約所致。同時,維也納條約法條約第27條規定,「當事國,無法援用本國的國內法,作為條約不履行正當化的根據」。 聯合國人權條約的旨趣與目的在於,對於人權進行更加的保障,且是在多國間受到適用的人權基準加以設定的條約。在內容上,與其說是與日本國憲法對立,毋寧反倒是補充與促使日本國憲法的人權規定更完整的法規範,難以想像會與日本國憲法的規定完全正面地互相抵觸。 本論文將針對日本上告最高法院理由的限制與國內救濟原則、對條約機構的「一般性意見」「最終意見」「見解」等加以尊重、關於國際法的遵守與國際基準的參照的日本國內法官的實踐進行考察後,在結語中將提及台灣的立憲主義與聯合國人權條約間的關係。
Keyword
Use LangChinese
Level,Other
Nature Of The Meeting國內
On-campus Seminar Location
Seminar Time20211217~20211217
Corresponding Author
Country中華民國
Open Call for Papers
Publication style
Provenance第三屆「後疫情時代下日本與全球政經變遷及影響」國際學術研討會手冊,頁8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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