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頁面主要內容區

    說明:

    一、教育部114825日臺教文(二)字第1140086104A號函辦理(詳附件)。

    二、依勞動部函示,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亦不得仲介國人赴陸就業,違者將受罰鍰;請各單位加強宣導並避免提供校園場地辦理前述相關活動,以免誤觸法規。

    三、本案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8:尊嚴就業與經濟發展、SDG16:和平正義與有力的制度連結。

     

    學生事務長  武 士 戎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