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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完成境外學分採認或通過檢定畢業門檻後可符合畢業資格者,應於930日前完成相關作業,始得領取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位證書,逾期者次學期仍需註冊在學。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英語能力檢定畢業門檻:依本校「英語能力檢定畢業門檻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通過相當於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等級B1以上檢定畢業門檻者,應向所屬學系、學位學程提出通過認證,始得領取學位證書…第2學期應於930前提出。」。

    ()境外學分採認: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出境修習學分後,符合畢業資格者…第2學期應於930日前向教務處提出成績採認申請,始得領取學位證書。」。

    二、業務聯絡人:註冊課務發展中心成績業務,分機23092360~236325282734(業務承辦人員一覽表網址https://reurl.cc/Y43YeD

     

    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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